編制審計實施方案,提前三日送達審計通知書。
審計組討論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后,代擬機關審計報告、審計決定書,交復核人員進行復核,復核完成后交審理人員審理。
審計取證,審計人員實施審計,收集審計證據。
審計決定書對其中擬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的,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。
自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,并由審計組執行審計決定落實。
要求舉行聽證會的,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,召開審計聽證會。
未提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。
實施階段終結,審計組復核,形成審計報告(征求意見稿),根據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和法律依據,提出審計處理、處罰的初步意見,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。
由審理人員商局長召集審計業務會議,審定機關審計報告、審計決定書。
審計決定書做出的審計處罰,向單位及個人送達處罰告知書。
審計發現的問題,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處理、處罰的,或者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、刑事責任的,移送有關部門處理。
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審計報告、審計決定書。
審計組以審計機關名義下達審計報告、審計決定書。